在点开详情之前,小编以为这是一则博眼球的假新闻,然而看完新闻内容之后,才发觉这件事的魔幻。
7月8日,山东青岛平度市(县级市)市民李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向新闻媒体表示:妻子在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了五年,最近怀孕了,然后该公司通过加班、调岗、不让进厂等手段,变相逼迫妻子离职,并被该公司索赔13万元。截至目前,李女士未支付前述13万元。
而青岛麒麟电子公司人事处工作人员则回应说:李女士确已被公司辞退,但属正常流程。
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称,前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称,前述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女职员孕期遭公司辞退,被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索赔13万?听起来真是不可思议。
劳动合同法中,妇女怀孕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的“不可解除合同”保护涉及到以下几条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则主要针对公司有重大变动如经营困难或技术重大突破不需要太多人手等情况。
也就是说,以上两种情况时,企业不可在孕妇孕期内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当劳动者,也就是孕妇出现以上情形时,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目前很多企业想要在孕妇孕期“合理合法”地解聘孕妇,都会采用这几种方式:让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事实上,青岛麒麟电子公司也的确是这么做的,在他们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到了以下几点:
(1)违反公司规定:李女士从2018年9月19日起,未按该公司规定办理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离岗。
(2)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索赔13万……
乍一看,好像很合理,但是真的能成立吗?我们来分析一下:
(1)不允许不加班:2018年8月,妻子怀孕后,向公司提出不加班申请,遭拒绝。之后,在该公司的要求下,李女士签订了自愿加班协议。
(2)不给进厂:他提供的一份盖有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公章的报警记录显示,2018年9月18日8:20,李女士报警称,青岛麒麟电子公司门卫不让她进厂。
(3)安排有危害的岗位:2018年9月10日,青岛麒麟电子公司通知李女士调岗,将她从质检岗位调到接触化工胶的车间贴膜作业,李女士不同意调岗。
(4)其他刁难:该公司不给李女士安排实际工作内容,办公室不让进,中午不让她在该公司就餐,同时向李女士下发消极怠工的警告通知。
至于为什么调岗失败,公司解释则十分模糊,并没有说明提供的是什么“其他岗位”。结合双方,岗位应该确实很有可能就是孕妇方声称的贴膜作业。
如果这样,那么公司的意图就很明显。如果阻挠其工作、就餐等的细节也属实,公司就很难脱开“逼人离职”的嫌疑,也难怪会引起众怒了。
综上,这家企业在孕期辞退孕妇的行为也许是符合“程序”的,但绝对是不合情理的,属于钻了法律的漏洞,吃相非常非常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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