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大家对于个税的关注度一直居高不下。但是小编发现不少财务人员对个税还存在误区。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些误区,让大家有一个新的认知。
误区一:凡是公司统一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2019年7月起,某公司决定给在职员工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午餐津贴。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午餐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财务人员的观点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误区二:将半年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
举个例子:2019年7月,某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了半年奖金。在个税处理方面,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根据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因此,公司发放的半年奖也可以参照全年一次性的税务处理。
该公司财务人员的观点对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该公司员工取得的半年奖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误区三:将“收入额”等同于“收入”
举个例子:居民小李于2019年7月从某公司获得劳务报酬收入21000元,那么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小李个人所得税时,应该选择20%的预扣率还是30%的预扣率呢?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财务人员的第一反应是选择30%的预扣率,他们认为小李获得的21000元已经超过了20000元,所以应当归入第二级别。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收入额”不等同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综上,小李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是21000元,经过计算,收入额应为21000*(1-20%)=16800元<20000元,因此小李的情况适用于20%的预扣率。
以上就是公司财务人员常见的个税误区,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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